华中农业大学关于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
校发[2009]4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以及《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指参加“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和硕士毕业生。
第二条 对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根据服务期限不同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对报考本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同时自愿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采取加分录取的措施。具体规定是:总分达到专业复试分数线,1门单科未达到分数线者,单科加5分;单科达到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未达到分数线者,总分加10分。录取后,保留2-3年的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回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到西部和基层就业服务期满的毕业生,报考本校研究生的,也享受上述优录政策。
第四条 国家未取消单独考试计划以前,学校每年拿出3至5名硕士研究生单考指标招录到西部和基层就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同时减免一半学费。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文件精神,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符合地域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服务年限,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六条 对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授予“华中农业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学校辅导员招考条件的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优秀毕业生,可参加学校选留辅导员的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条 对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可迁回原籍,也可免费保存在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相关人才机构。
第九条 立足服务,切实解决到西部和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实际问题,安排专人负责面试、考核、培训等环节,为毕业生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加强对到西部和基层就业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适时开展对口帮扶,定期给毕业生邮寄有关材料,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服务期满后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加强对到西部和基层就业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对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要求改派或擅自离岗的毕业生,学校有权收回全额奖金和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生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组织实施,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