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7〕1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本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自考〔2016〕12号)等文件规定,经学校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华中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按此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华中农业大学
2017年7月4日
华中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
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以下简称“学业综合评价”),是自学考试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在自学考试助学环节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多元化的考试评价方式具有积极意义。现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鄂自考〔2016〕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业综合评价的实施范围为:通过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方式开展了社会助学活动,并在助学过程中实施了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考核评价方式的我校主考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三条学业综合评价实施对象为本校自考社会助学的考生。助学形式为以课堂面授为主,逐步过渡到以网络助学为主,课堂面授为辅的非全日制助学。
第四条参与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在学习结束后由助学单位或网络助学平台根据学习过程完成情况评定考生过程性评价成绩,过程性评价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可与国家统考笔试成绩进行合并,形成考生最终成绩。具体国家统考笔试成绩与学业综合评价评定成绩合成比例,按照全国考办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华中农业大学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业综合评价的实施与管理。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校相关学院及有关助学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华中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自考办”)为学业综合评价日常管理机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业综合评价的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评定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安排、制订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师资,督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课程的课堂面授或网络助学;
(三)负责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
(四)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材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五)对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第七条各助学机构在学校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助校自考办完成过程性评价、技能考核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助学机构的实际情况,协助学校完成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的编排;
(二)配合学校师资选派,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工作;
(三)协助学校组织开展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具体工作,
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过程学习;
(四)在学校指导下,依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并保管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档案;
(五)协助学校进行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成绩评定;
(六)协助学校报送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数据和材料,接受本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检查。
第三章 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标准
第八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其过程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课程学习表现40%(其中平时表现10%、到课率15%、课堂表现15%),平时作业考核30%,课程综合测验30%。
第九条面授课程过程性考核各部分具体评定标准为:
(一)平时表现。本部分占过程评价成绩的10%,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集体评定并予以公示,考核内容为:
1.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考试违规记录;
2.按时参与课程学习,认真做好课前预习笔记 (课前预习笔记可与课堂笔记使用同一笔记本,需按预习时间、教材章节或知识要点做好记录);
3.在自学考试学习中有考试(含综合测验等课程考试)违规记录,本项评测一律记为0分。
评为优秀等次记10分;良好等次记8分;合格等次记6分;不合格等次0分。
(二)到课率。到课率(按每门课程学时数计算)占过程评价成绩的15%,由班主任根据《考勤表》记录情况折算成绩,具体折算标准为:
1.到课率80%及以上记15分;
2.到课率70%及以上记12分;
3.到课率60%及以上记10分;
4.到课率50%及以上记8分;
5.到课率不足50%记0分。
(三)课堂表现。本部分占过程评价成绩的15%,由任课教师、班主任根据课堂情况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为:
1.上课能认真听课,积极参与课堂互动,认真做课堂笔记,表现突出,记15分;
2.上课能遵守课堂纪律,能积极回答老师提问,认真做课堂笔记,表现良好,记12分;
3.上述三项每项表现一般,无明显违纪违规现象,成绩记8分;
4.不参与课堂互动、没有课堂笔记,或出现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等行为,记0分。
(四)平时作业。面授课程平时作业占过程评价成绩的30%,有任课教师批改的课程作业次数不得少于5次,课程学习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汇同班主任根据作业完成量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为:
1.完成作业量的100%,记30分;
2.完成作业量的80%以上,记24分;
3.完成作业量的70%以上,记21分;
4.完成作业量的60%以上,记18分;
5.完成作业量的50%以上,记15分;
6.完成作业量不足50%,记0分。
撰写教师布置的论文、调查报告;参加教师安排的课外实习实验活动;参与教师安排的课题研究或科研活动等可作为课堂作业记分,具体标准由任课教师制定。
(五)综合测验。面授课程综合测验成绩占过程评价成绩的30%,由主考学校命题,助学机构参照学校统一考试的标准实施,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并签名,测验成绩评定标准为:
1.每门课程综合测验2次,每次测验时间不少于1个学时;
2.每次测验的成绩占综合测验成绩的15%,测验试卷按100分计算;
3.未参加测验的学生,综合测验成绩记0分。
第十条网络助学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分值比例规定如下:考生的课程学习40%(其中学习表现20%、知识点评测20%)、平时作业30%和综合测验30%。具体评定标准为:
(一)学习表现。占网络助学课程成绩的20%,考核内容为:
1.学习课程课件达课件总时长的90%及以上,记20分;
2.学习课程课件达课件总时长的80%及以上,记15分;
3.学习课程课件达课件总时长的70%及以上,记10分;
4.学习课程课件达课件总时长的50%及以上,记5分;
5.学习课程课件达课件总时长不足50%记0分。
(二)知识点测评。占网络助学课程成绩的20%,考核要求为:
1.每门课程设置知识点测评不少于40个;
2.知识点测评成绩计算方式为(正确完成测评点的个数/40)*20。
(三)平时作业。网络助学课程平时作业成绩占过程性考核成绩的30%,按作业完成量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为:
1.完成作业量的100%,记30分;
2.完成作业量的80%以上,记24分;
3.完成作业量的70%以上,记21分;
4.完成作业量的60%以上,记18分;
5.完成作业量的50%以上,记15分;
6.完成作业量不足50%,记0分。
撰写面授教师布置的论文、调查报告;参加教师安排的课外实习实验活动;参与面授教师安排的课题研究或科研活动等可作为平时作业记分,具体标准由任课面授教师制定。
(四)综合测验。网络助学课程综合测验成绩占过程性考核成绩的30%,由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在网络助学平台上统一进行测试的成绩进行折算。
(五)如采用面授助学平台(即教学环节采用面授助学,知识点评测、平时作业和综合测验采用网络测评平台记分的方式)辅助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助学机构,需根据学生参加面授或课程辅导的考勤、课堂表现、学习笔记等情况给出平时学习表现成绩(总分20分,具体评定要求参考面授助学课程学习表现评分要求),并于每次考试前两周在指定面授助学平台提交,其他部分则按面授助学平台记录如实记分。
第四章 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课堂面授为主要助学方式的档案有:
1.考勤表(由助学机构存档);
2.《华中农业大学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表》(附件1)(由助学机构存档);
3.综合测验试卷(由助学机构存档);
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附件2)(由主考学校与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5.《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附件3)(由主考学校与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以上所有档案材料及学业综合评价成绩评定原始依据(含考勤表、学
习笔记、作业及平时测验试卷等资料)需按助学单位—专业—入学批次(年度码)—准考证号的顺序整理,并于每次成绩评定后及时归档备查。
(二)以网络助学为主要助学方式的档案有:
1.在线学习、练习、知识点测评等记录(由网络平台、助学机构存档);
2.综合测验记录(由助学机构存档);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附件3)(由主考学校与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以上所有档案材料及学业综合评价成绩评定原始依据(含考勤表、学习笔记等资料)需按助学机构—专业—入学批次(年度码)—准考证号的顺序整理,并于每次成绩评定后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考生学习期满,助学机构应继续保存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原则上考生离校三年后,助学机构可销毁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并做档案销毁备案登记(附件4)。
第十三条各助学单位应将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学业综合评价工作质量。
第五章 成绩报送及使用
第十四条开展面授助学的社会助学课程,所有符合报送条件的考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成绩,由班主任负责,将其课程学习、平时作业成绩和平时测验收集汇总并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表》(附件1)交助学机构负责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的相关管理部门。
实行网络助学的社会助学课程,由网络助学平台直接将学业综合评价成绩汇总报至助学机构负责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的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助学机构依照教学计划安排,对班主任、网络助学平台报送的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成绩依据原始学习材料(面授助学的考勤表、学习笔记、作业本、测验试卷等;网络助学的平台学习记录、测验记录等)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附件2),对全体参与学业综合评价的考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完毕后,将附件2连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附件3)交华中农业大学自考办。附件2、附件3均需一式两份,加盖助学机构管理印章后(经办人及负责人需签字),一份交主考学校,一份由助学机构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学校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助学机构报送的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成绩汇总后,按统一要求的程序及格式将学业综合评价成绩交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方式提交数据),用于合成最终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各助学机构应根据考生当次报考自学考试课程情况,在自学考试统考结束前报送过程评价成绩。凡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成绩的评定,其课程最终成绩以统一考试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自考办不得接受过程评价成绩:
(一)准考证号、专业代码、课程代码、成绩等不符合信息标准的;
(二)助学方式为课堂面授但实际面授学时未达到课程学分相应学时要求、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随意给分的;
(三)弄虚作假,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或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依据材料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助学机构如在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及管理中违反规定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进行处理,并对助学机构进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学业综合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指的助学机构为学校参与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的院(系)、与学校合作办学的单位、社会助学组织等学生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已进行学业综合评价全部课程。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自考办负责解释。
附表:1.华中农业大学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表
2.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
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