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发〔2019〕56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经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
2.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3.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4.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5.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立申请表
6.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立申请表
7.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
8.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用汇总表
9.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考核表
华中农业大学
2019年4月8日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发挥 “三助一辅”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发〔2014〕10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担任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
第三条 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原则,实施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行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工作机制。由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相关经费使用与酬金发放。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管理。
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的管理,并为每个岗位聘用人员安排指导老师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主要协助导师或课题组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导师应为所招收全日制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鼓励导师为非全日制研究生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
第七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主要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相应课程的课堂讨论组织、随堂测验、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指导等辅助教学工作。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八条 研究生担任助管,主要从事行政事务、实验室事务、学生咨询服务等辅助管理工作。学校根据校属各单位用人需求和研究生实际核定助管岗位。
第九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主要参与本科生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党团班级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从事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
第四章岗位申请与管理
第十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工作的同时,可以申请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岗位。但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工作只能担任其中一项,不得同时担任。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应当不影响学业,并报导师知晓;导师应当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正常学习科研工作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四条 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用人单位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任“三助一辅”工作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学期不得申请助管、助教和学生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岗位酬金标准与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究生奖助工作专项经费,由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管理使用,可以用于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工作酬金;导师和课题组应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研究生担任助研工作酬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其酬金标准由导师和课题组确定,应符合《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要求。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算工作量。岗位酬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60元/学时,博士研究生80元/学时。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担任助管,固定岗位工作时间一般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酬金标准为600元/月。临时岗位酬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18元/小时,博士研究生20元/小时。
第二十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酬金标准为600-1000元/月,根据实际工作表现与业绩核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财经纪律。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依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