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6〕 199号
校属各单位:
为确保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依据《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制定并公布《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11月8日
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依据《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文化品牌的视觉化形象标志及其相关视觉要素组合设计构成的整体视觉管理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办公系统、宣传系统、指示系统、服饰系统、公共礼品、车体设计等视觉识别方面。学校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华中农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华中农业大学校名及相关简称按照已注册商标确保学校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视觉识别体系
第四条 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包含基础要素系统及应用要素系统两大子系统。基础要素系统包括学校标徽、中英文校名、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等,应用要素系统是基础要素系统在办公系统、宣传系统、指示系统、服饰系统、公共礼品、车体设计等方面的衍生使用。
第五条 华中农业大学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采用圆形造型,主体部分以楚国“编钟”和传统农具“耒耜”为基础,在表现手法上吸收借鉴中国传统纹样造型和篆刻技法,具有厚重的历史感,体现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和以农科为优势的办学特色。徽志主体部分图案由华中农业大学的英文缩写大写字母变形组合而成,其下方为建校年份“1898”。在线条处理上吸收中国传统纹样特点,采用抽象的流线型叶片形状,使之更具生机和活力。在外围处理上,采用三环形式。上部为手书体“华中农业大学”,下部为英文校名“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徽章为题有华中农业大学横式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徽章底色为深红色,字体为白色;本科生用徽章底色为白色,字体为大红色;研究生用徽章底色为橘红色,字体为白色。
第六条 华中农业大学中文校名标准字体为毛体,英文标准字体为“arialblack”字体,阿拉伯数字为“arialblack”字体。中文校名与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中文名称组合使用时,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第七条 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为方正黑体简体,英文标准字体为arial字体。
第八条 华中农业大学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九条 华中农业大学标志与学校中、英文名称组合使用时,应遵守标志与学校中、英文名称组合横式和组合竖式规范。
第十条 华中农业大学标志与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组合使用时,应遵守标志与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组合横式和组合竖式规范。
第十一条 华中农业大学校旗为学校标准色彩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横式中文校名,规格(尺寸)一般为:
一号旗:长288厘米,高192厘米
二号旗:长240厘米,高160厘米
三号旗:长192厘米,高128厘米
四号旗:长144厘米,高96厘米
五号旗:长96厘米,高64厘米
第十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标准色为“华农绿”(c:100 m:0 y:100 k:40),象征华中农业大学蓬勃发展的生机。为满足不同情况下的使用需要,提供深红、金黄、浅蓝、浅绿、灰、黑等6种颜色作为辅助色。根据环境的要求,优先选择标准色及辅助色。
第十三条 华中农业大学校训为“勤读力耕,立已达人”,校训字体为颜体。
第十四条 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应用要素系统包括办公系统、宣传系统、指示系统、服饰系统、公共礼品、车体设计等类别,并根据实际工作和使用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第三章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华中农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作为视觉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验收、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
第十六条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的工作机构,分别行使以下职责:
1.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2.党委宣传部负责设计并完善《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vis)》图册(以下简称《图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负责审核和管理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及简称,协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核和管理互联网域名;负责统筹协调校园网形象建设、参与指导文化景观规划、设计工作。
3.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就学校纪念品、礼品、宣传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等统一授权;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视觉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八条 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后,已有较为统一视觉识别系统的学院(部)、直属附属单位,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未有统一视觉识别系统的学院(部)、直属附属单位,允许其按照自身学科和工作特色在遵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中基本系统所定元素的基础上,设计本单位视觉识别系统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应用。审核内容包括标志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设计理念、设计时间、寓意、使用范围等。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以及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时必须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施行后,学校新建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应当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相关规范设计制作实施。已有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在更换时应当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华中农业大学校名、简称或标志,必须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授权许可;未获使用授权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华中农业大学校名或标志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在制作《图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图册》的规定,符合《图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但《图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图册》基础要素系统相关规范,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识别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华中农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单位相应的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识别系统,由共青团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教工组织及教工社团设计其视觉识别系统由该组织所属单位负责指导、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颁布之日起施行。